10月13日,温岭温峤镇中街村兴峤路商住地块成功出让,共 11轮,溢价率 4.8%
竞得单位:新隆控股(宁波新隆地置业有限公司)
成交价:22000万元
楼面价:4387元/㎡
【地块位置】
地块位置:该地块位于温岭温峤镇中街村兴峤路,周边有鑫元美食大酒店、万锦家园、温岭市温西医院、祥宝隆生活购物中心、新机关幼儿园等。
用地范围:东至WQ070101-2地块和WQ070102-2地块,南至WQ070102-2地块,西至龙鸣北路、WQ070102-2地块和WQ070101-3地块,北至双峰道路。
【地块信息】
出让面积:30045㎡(45.068亩),其中WQ070101-1地块面积:20794㎡,WQ070102-1地块面积:9251㎡;土地用途:住宅、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用地性质:R2;兼容B1(其中B1不允许设置服务型公寓);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自室外地坪算起):≤40m;绿地率:≥25%,容积率:WQ070101-1地块容积率>1.0且≤1.7;WQ070102-1地块容积率>1.0且≤1.6。
总建筑面积:50151.4㎡(含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等配套设施面积)。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含物业管理经营用房)≥2400㎡且≤5700㎡。其中,WQ070101-1地块商业计容建筑面积≥2000㎡且≤4600㎡;WQ070102-1地块商业计容建筑面积≥400㎡且≤1100㎡。
【道路交通要求】
1、交通主出入口要求:WQ070101-1地块沿兴峤路龙鸣北路和双峰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W0070102-1地块沿兴峤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详见附图)
2、停车泊位: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执行。小型车标准车位尺寸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规定执行。
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发改能源(2016)142号)执行。
4、非机动车智能充电桩的配置要满足规划居住人口与智能充电口比例不高于501的要求,且服务距离不超过200米。
5、交通组织方式:地块须实行人车分流,住字停车泊位(除公共停车泊位外)须配置于地下室,且地下一层停车库须预留结构净高不小于3.6米的机械式停车空间。
【公共设施配置要求(面积按自然层计算)】
1、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和要求按照《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0]47号)执行。物业管理用房单体空间形态宜规整集中便于经营和使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39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19号)执行(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环卫设施的配置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20号)执行,收集房、存放点须室内布置。
4、E邮站的配置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温岭市E邮站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2016)66号)执行,WQ070101-1地块和W0070102-1地块统筹分别设置。
5、W0070101-1地块须配置一座(城市二类)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独立出入口,面宽不少于3.6米,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6、群众健身设施的配建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创建浙江省体育现代化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29号)执行,W0070101-1地块和WQ070102-1地块统筹分别设置。
7、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配建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16号)执行,WQ070101-1地块和WQ070102-1地块统筹分别设置。
8、移动通讯基础设施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加快推进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36号)执行。
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控制要求
1、建筑风格:建筑的体量、材料、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2、居住建筑临兴峤路的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3、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55米,若设置联排排屋,单套面宽不少于54米。
4、同一项目内,住宅小区中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混建时,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相邻的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高度差最少应按1:4比例控制。
5、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少于该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
6、联排排屋(每幢不少于3套)底层院落内设置围挡的,其围挡院落(包括公众不可进入的下沉式庭院)内的绿地不计入该项目绿地率;设置实体围挡的院落(包括公众不可进入的下沉式庭院),按围合面积计入建筑密度。除上述联排排屋外,其余住宅建设项目底层不得设置围挡(包括公众不可进入的下沉式庭院),绿地应向小区公众开放。
7、凡需在屋顶设屋顶水箱、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者构筑物的,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必须明确位置及遮挡措施,并在立面和剖面图上明确表示。
8、建筑需考虑空调位设置,并须作遮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