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租赁房屋,合同都规范吗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9-12-07  /  浏览:982 次  /  

在买房、买车、买保险、旅游的时候,市民签的都是对方提供好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的格式条款中有不少“陷阱”,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一旦发生纠纷时,市民往往陷入被动。昨日下午,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全市消费领域八类合同格式条款审查情况通报会,通报了部分问题条款,其中房屋租赁类合同存在问题率高达97.8%。

此次合同调查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进行,全市222份送审合同中,包括房屋买卖租赁、物业管理、旅游、供电供气、汽车消费等八大类合同格式条款。发现其中195份合同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共查处问题条款443条,包括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加重买受人负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等9类。

市民最关心,也是问题最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调查发现某些合同中约定:视为买房者认可工程质量问题已修复,通知之日即为维修合格日,买房者不再持有任何异议。还有些合同规定:买房者对房屋进行了详细察看,对房屋的具体情况已全面了解,房屋产付后,甲方不再承担房屋质量的瑕疵责任,乙方不得以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任何理由拖欠余款。此类规定完全免除了经营者对房产质量保证的法定责任,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的保证,系出卖方的法定义务。

而在汽车销售合同中,也存在不少合同扩大解释了“不可抗力”,将运输工具或其他公用事业的中断,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失误导致的延误及汽车生产厂家对合同约定的型号车辆做出生产计划及政策方面的调整,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情况,都纳入“不可抗力”,显然并不合法。

在汽车租赁合同中,调查发现不少合同约定:双方签订旅游包车合同后,如一方取消用车的,应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应赔偿给对方包车费用总额20%的损失;24小时以内通知对方的,应按包车费用50%的违约金付给对方。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50%的违约金是过高的,所承担的违约比例显然不合理。

截至目前,全市共发放书面备案告知书287份,出动检查人员320人次,已督促172家企业网上备案合同格式条款382份,查处格式条款违法案件4件,警告1家,罚款4000元。

“下阶段,市市场监管局将督促企业按照审查意见对格式条款作出整改落实,对于“应备不备”的经营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警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关企业不得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同时,定期开展对备案的格式条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抽查,建立合同格式条款使用的长效监管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调研员廖军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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